您当前位置: 业务工作> 查档指南 查档指南

东丽区档案馆馆藏收养档案查阅须知

发布日期:2025-07-18 19:30:26 | 访问量:8925次

根据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颁布的《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有效保护和利用公民的收养登记信息,切实维护收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便收养档案查阅,特做如下规定:

一、收养当事人持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收养登记档案;收养当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前往我馆查阅收养档案的,需提供公证处所出具的委托书、本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即可代为办理。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收养关系,请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的有效证件即可查阅当事人的收养登记档案。

     三、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立案通知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及本人有效证件、当事人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即可查阅与诉讼有关当事人的收养登记档案。

     四、我馆收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收养登记档案材料需加盖档案馆查阅档案证明章方为有效。

     五、利用收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收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收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